2013年06月27日 來源:石家莊技冠環保設備有限公司
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上一次審議時,有些常委委員提出,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為法律,完善環境保護基本制度。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修改完善環境監測制度,增加“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的規定。二是增加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三是明確聯合防治協調機制,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監測,實施統一的防治措施。四是增加環境經濟激勵措施,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已經達標的基礎上,通過采取技術改造等措施,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以及按照產業結構和城鄉規劃布局調整的要求關閉、搬遷、轉產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價格、信貸、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支持。五是進一步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增加規定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或者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制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六是加強對引進外來物種等行為的規范,規定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七是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